第11條中途學校教育之教法,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活動設計多樣,提供學生學習策略及技巧,適時檢視教學效能及學習成果。二、透過各種教學及班級經營策略,提供學生充分參與機會及成功經驗。三、進行跨專業、跨專長、跨領域或科目之協同、合作教學或合作諮詢。前項教法依下列方式實施:一、個別指導。二、班級內小組教學。三、跨班級、年級或學校之分組教學。四、其他適合之多元選替教育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