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中途學校對學生之輔導,應依學生輔導法等相關法規辦理,並以個別或團體輔導之方式為之。前項個別輔導應以會談及個別諮商方式進行;團體輔導應以透過集會、班會、社團活動及團體諮商等方式進行。中途學校為實施輔導,應定期召開會議,辦理個案研討並進行專業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