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中途學校應成立課程發展小組,訂定課程計畫,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前項課程發展小組,其成員應包括專業輔導人員、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社會福利團體代表等人員,開會時並得邀請家長代表列席。第一項課程計畫,應包括課程、領域、科目及教學時數,並彈性運用教材、教法、教學時數及評量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