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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中途學校每班學生人數,應依下列規定。
但因學生身心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國民小學: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二、國民中學: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三、高級中等學校: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中途學校應依安置學生之學力及身心狀態,經測試評估編入相當程度之班級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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