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中途學校每班學生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國民小學:每班不得超過十人。二、國民中學: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三、高級中等學校: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中途學校應依安置學生之學力及身心狀態,經測試評估編入相當程度之班級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