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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中途學校之教學,應秉持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精神,以人格輔導、品德教育及基本知識技能傳授為目標,並應加強法治觀念,建立學生正確之價值觀。
前項教學,應以調整學生心性、提升學生學習能力及適應社會環境為重心,並配合職業技能訓練,以增進學生生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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