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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第3條 …訴而確定者,書記官應即製作判決確定證明書,於送達受懲戒人所屬法院院長或檢察署檢察長之翌日起發生懲戒處分效力。職務法庭懲戒處分之第二審判決,於判決書正本送達受懲戒人所屬法院院長或檢察署檢察長之翌日起發生懲戒處分效力。
  2.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第4條 受懲戒人所屬法院院長或檢察署檢察長應將收受前條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判決書之日期通知移送機關、銓敘機關及下列機關:一、移送機關為監察院者,應一併通知司法院或法務部。二、受懲戒人為法官,且受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或撤…
  3.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第5條 …及退養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罰款之懲戒處分者,受懲戒人所屬法院或檢察署應即通知審計機關。
  4.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第6條 審計機關辦理司法院、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審計業務時,發現曾受懲戒判決之法官或檢察官有不合法支領俸給、退休金、退養金或其他離職給與者,應依法剔除,並分別由支給或發放機關負責追繳。
  5.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第8條 …人受罰款懲戒處分之確定判決者,自發生懲戒處分效力時起,其所屬法院或檢察署應即以書面限期催告受懲戒人履行;逾期未履行者,受懲戒人所屬法院或檢察署得以判決書為執行名義,囑託民事執行處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就受懲戒人之財…
  6.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第10條 同一行為經司法院、法務部或其他權責機關依其他法律規定剝奪、減少退休金、退養金或其他離職給與後,復經職務法庭為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剝奪退養金,或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懲戒處分之判決者,受懲戒人之退休金、退養…
  7.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懲戒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懲戒法院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事項,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懲戒法院亦得自行訂定補充規定規範之。
  8.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條 法官助理為懲戒法院聘用人員,由院長統籌運用,協助法官處理事務。
  9.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4條 懲戒法院法官助理之招考或遴選,由懲戒法院自行辦理。
  10.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5條 懲戒法院招考或遴選法官助理時,應組成審查委員會辦理之。
  11.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6條 …四年成績優良,因故離職未滿一年,重新聘用者,免經招考,由懲戒法院遴選。但因業務需要得加考筆試或口試。二、應考人未具前款資格者,應參加公開招考。招考事宜由懲戒法院訂定之。
  12.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8條 懲戒法院所需法官助理,由懲戒法院優先就遴選錄取人員名冊依序聘用;人數不足時,再就招考錄取人員成績順序依序聘用。未經聘用者,列為候用名冊,候用期間由懲戒法院自行訂定。懲戒法院遇有法官助理出缺時,得由候用名冊中聘用適當人員。…
  13.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9條 法官助理由懲戒法院依前條規定自行聘用,其聘用名冊逕行報送銓敘部登記備查,並副知司法院。
  14.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2條 …時,不予改敘。如得改敘較高薪點者,應於取得改敘資格後,向懲戒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自申請改敘之日起生效。
  15.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4條 法官助理之職前訓練,得由司法院辦理,或由懲戒法院擬訂計畫報司法院核備後為之。
  16.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6條 法官助理之在職訓練,懲戒法院得視業務狀況,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懲戒法院自行辦理。二、選派法官助理參加法官學院定期舉辦之在職訓練。司法院各單位至各法院舉辦研討會時,得視業務狀況,酌撥名額供法官助理參加。
  17.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9條 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聘期屆滿四年重新聘用之法官助理,仍在同一法院服務者,得予更換協助之法官。
  18.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2條 懲戒法院得協調就具有專業知識之助理,互相支援處理該專業所涉事件。
  19.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5條 法官助理之工作應予計點量化,計點標準由懲戒法院自行訂定後,報司法院核備。
  20.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6條 懲戒法院應定期檢討法官助理之工作量,於當月業務低於所屬庭別平均點數二分之一者,應檢討其適任性或改派協助其他法官處理事務。
  21.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7條 為妥適運用法官助理協助法官處理事務及平衡其工作量,懲戒法院於必要時得輪調其工作。
  22.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8條 …各審判長或法官管理,行政事項由書記官長或其授權之人為之。懲戒法院於必要時得指派助理長或其他幹部協助行政事項之管理。
  23.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3條 司法院於業務視導時應就法官助理業務予以了解,並得臨時指定法院考核之。
  24.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4條 …內服務滿一年或於每年一月底前到職者,於聘用年度終了前,由懲戒法院參酌審判長、當年度協助之法官及書記官長綜合書稿、工作績效、工作態度、操行及差勤狀況所作之初評,予以考核。年終考核時應同時檢討所屬法官助理之業務狀況及其適任性…
  25.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5條 法官助理由懲戒法院考核其工作績效,並依下列考核結果調整報酬:甲等:晉一階。乙等:不晉階。丙等:不予續聘。前項考核考列甲等人數比例比照公務人員辦理。
  26. 司法懲戒法院辦理公務員懲戒案件必要費用徵收標準 第5條 …收新臺幣五十元。因攝影、電子掃描訴訟文書、證據或複製非由懲戒法院電子掃描作業中心建置以電子紀錄型態存在之訴訟文書、證據而請求交付光碟,亦同。
  27. 司法懲戒法院辦理公務員懲戒案件必要費用徵收標準 第7條 …離線交付方式複製電子卷證,其複製費用徵收之項目及數額,比照「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之規定徵收。前項電子卷證,指經由懲戒法院電子掃描作業中心建置,以電子紀錄型態存在之公務員懲戒案件卷證檔案。
  28. 司法懲戒法院辦理公務員懲戒案件必要費用徵收標準 第9條 依本標準規定徵收之必要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懲戒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發還之。
  29. 司法懲戒法院辦理公務員懲戒案件必要費用徵收標準 第10條 本標準所徵收之各項費用,懲戒法院收取後應繳交國庫。
  30.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2條 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少年事件與相關機關(以下簡稱相關機關)之聯繫,適用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司法警察機關準用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之規定;其餘事項視其性質,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