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4條 法規: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14條 法官助理之職前訓練,得由司法院辦理,或由懲戒法院擬訂計畫報司法院核備後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