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3條 法規: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33條 司法院於業務視導時應就法官助理業務予以了解,並得臨時指定法院考核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