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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 56 頁- 行政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6條 …出汽車安全性分析報告。專業機構提出分析報告前,應通知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提供說明資料。
- 行政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7條 …。二、違反汽車安全相關法令規定者。三、同一批號汽車經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或國外政府、廠商宣布召回或發布警告通知者。四、其他安全瑕疵,足以影響行車安全者。
- 行政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9條 …等內容,經交通部同意後執行之,並應通知列為調查對象之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專業機構進行調查期間,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主動就汽車安全性進行召回改正或為其他必要處理措施,報經交通部同意後,得停止調查。專業機構於調查完成後…
- 行政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0條 …及汽車安全性改善建議等。專業機構不得將涉及個人隱私或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營業秘密者,記載於對外發布之調查報告中。但為車輛安全性調查分析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 行政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1條 交通部依第二條調查確認汽車、車身製造廠或汽車進口商、進口人提供之汽車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時,應責令其將已出售之汽車召回改正。交通部於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所製造、銷售或進口之汽車,因汽車安全性已發生重大行車安全事故或有…
- 行政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2條 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經依第二條通知列為汽車安全性調查對象或第六條通知提供說明資料者,應配合依限期提供說明資料或調查,不得拒絕、規避或阻撓。
- 行政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3條 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依第二條第一項對汽車召回改正,應於大眾傳播媒體公告並以其他有效方式通知車主,且於公告或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專業機構提出其汽車安全性召回改正計畫。
- 行政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4條 因汽車安全性經外國政府或廠商宣布召回改正,其同一批號進口至本國者,準用前條規定。
- 行政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5條 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經交通部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責令召回改正者,應自接獲通知翌日起十五日內,向專業機構提出其汽車安全性召回改正計畫,並於召回改正執行前向大眾傳播媒體公告及以其他有效方式通知車主。
- 行政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6條 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提出之汽車安全性召回改正計畫,經專業機構報請交通部核可後,應依交通部核可之計畫及限期執行召回改正。
- 行政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7條 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依本辦法所提之汽車安全性召回改正計畫內容,應載明下列項目:一、召回改正之汽車廠牌、車型、出廠日期、車身號碼或引擎號碼、數量等相關資料。二、安全性項目及其安全影響說明。三、召回改正汽車實施之改正措施,…
- 行政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8條 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實施汽車安全性召回改正,應於公告及通知書之內容明顯處,以顯著字體註明「安全性召回改正」之文字,並應至少載明召回改正之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名稱、地址、汽車廠牌、車型、安全性召回改正項目、安全影響說明…
- 行政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9條 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未能於汽車安全性召回改正計畫預定日期完成召回改正作業者,得於屆期前三十日內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專業機構申請延長,由專業機構審查後報請交通部同意,並以延長一次為限。
- 行政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20條 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進行汽車召回改正,應按月於每月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向專業機構提送前一個月召回改正執行紀錄報告。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依召回改正計畫完成改正後,應於十五日內作成汽車安全性召回改正報告提送專業機構查核認可…
- 行政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21條 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拒絕、規避或阻撓交通部依第二條所為之調查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罰之。
- 行政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22條 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處罰:一、未依第十五條規定提出召回改正計畫或辦理公告、通知車主,經交通部限期辦理,屆期仍不遵行召回改正者。二、未依第十六條交通部核可之計畫及限期執行召…
- 行政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 第11條 汽車製造、進口經銷廠商於銷售汽車時,應裝置符合第二條規定之安全帶,並提供車主使用手冊詳列安全帶正確使用方法。
- 行政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2條 …下固定座及固定器應無鏽蝕,並應充分旋緊。六、罐槽體由國外製造進口者,得檢附檢測合格證明文件,委由經許可之檢驗機構其所屬之檢驗場所申請檢驗。七、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新製或使用中之罐槽體應經檢驗合格。
- 行政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7條 …,應繳驗車身出廠與貨物稅完(免)稅照證及車身之統一發票。三、進口之車輛:(一)向貿易商或經銷商購買新車者,應繳驗海關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出廠證明、貿易商或經銷商開立之統一發票。(二)購買免稅進口轉售車輛者,應繳…
- 行政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7-1條 …車及小貨車所有人申請新領牌照登記,應繳交車輛製造廠、代理商或進口商出具,經內政部認可,施加於車輛特定零組件之防竊辨識碼完工證明文件,始得辦理新登檢領照。前項實施日期、特定零組件項目、實施車種、防竊辨識碼技術及完工證明文件…
- 行政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8條 …公路監理機關接受新領牌照前檢驗。三、買賣試車時。四、因出售或進口由甲地駛往乙地時。五、准許過境之外國汽車。
- 行政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9條 …用車,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國內產製者以出廠日為準,進口者以裝船日為準,應裝設未踩煞車踏板無法由停車檔排出檔位之自動排檔鎖定裝置。二十三、小型車附掛之拖車前後端尖角、側面突出物應合乎規定。二十四、總聯結重量及總重…
- 行政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83條 …力機械。三、大型重型動力機械:總重量逾七十五公噸之動力機械。進口第一項第二款裝有輪式輪胎之動力機械,其方向盤應在左側。但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進口者,不在此限。依前項但書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五日起…
- 行政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83-1條 …使用車輛載運者為限。但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進口者,其方向盤得非在左側。(二)裝置符合規定之帶狀反光標識、輪廓邊界標識燈、照後鏡、照地鏡及防止捲入裝置。(三)屬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之危險性機械者,應檢附勞動…
- 行政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15-2條 …:(一)國內製造之車輛,應繳驗車輛出廠證明及統一發票。(二)進口之車輛,應繳驗海關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照證及統一發票。三、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原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委託微型電動二輪車買賣業代辦過戶者,準用第十六條第二項申請…
- 行政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22條 …附載幼童之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自行車兒童座椅製造商及進口商,應於其產品中文使用說明書中加註附載幼童之相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
- 行政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3條 國內電動輔助自行車或微型電動二輪車之製造廠、代理商及進口人,其製造或進口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或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經檢測機構或審驗機構依交通部所定安全檢測基準檢測並出具安全檢測報告,並向審驗機構申請辦理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且取得電…
- 行政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5條 …者如下:一、國內製造之完成車,應由合格之製造廠提出申請。二、進口之完成車,應由代理商或進口人提出申請。
- 行政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6條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國外原車輛製造廠授權代理之證明文件。(三)進口電動輔助自行車或微型電動二輪車自行使用者,應出具進口人正式證明文件及海關填發之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或微型電動二輪車規格技術資料(…
- 行政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8-2條 …項但書規定有效期限之合格證明書,於有效期限屆滿前已完成製造或進口且未辦理登檢領照之微型電動二輪車,得於有效期限屆滿後一個月內向審驗機構造冊登記,並經審驗機構實地查核確認規格與數量,得申請展延合格證明書十二個月有效期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