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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20條 …違反前項規定者,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後,由行政院院長解除其職務。
  2.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21條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除或解除其職務:一、死亡或因罹患疾病致不能執行職務。二、辭職。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四、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五、因刑事案件受羈押或經起訴。
  3. 行政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95.09.11訂定) 第12條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4. 立法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11條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構之職務。
  5. 立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18條 各委員會各置專門委員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擔任議案及人民請願書之研究編撰及草擬事項。
  6. 立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19條 各委員會各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處理各委員會事務。
  7. 立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20條 各委員會置秘書十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審十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二十四人至三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
  8.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16條 院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行其職務;其無庭長者,由資深法官或院長指定之法官代行其職務。前項情形應層報司法院。
  9.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21條 庭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行政事務之代理依第四條第一項代理次序定之。合議審判由該庭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由庭員資深者充之,資同由年長者充之。
  10.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41條 執行處配置之執達員,其執行職務應受配屬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指揮監督。
  11.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50條 公設辯護人執行職務,依公設辯護人條例、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及本章之規定。
  12.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53條 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應受該管事務庭長之職務監督;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行使之。
  13.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58條 …法承法官之命辦理事務時,在必要範圍內,得指揮命令法官助理執行職務。但不得與法官明示之意思相反。
  14.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59條 …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佐理員及執達員隨同司法事務官執行職務者,應服從其監督。
  15.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60條 司法事務官執行職務時,少年調查官、家事調查官應協助之。司法事務官依法承法官之命辦理事務時,在必要範圍內,得請少年調查官、家事調查官協助之。但不得與法官明示之意思相反。
  16.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64條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應受主任調查保護官、組長之指揮監督。主任調查保護官、組長、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應受庭長、法官之指揮監督。少年調查官、家事調查官應協助司法事務官執行職務。
  17.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65條 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執行職務,應服從法官、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之指揮監督。
  18.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66條 …官、佐理員及執達員隨同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者,應服從其指揮監督。
  19.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68條 少年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一、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事件之資料。二、對於責付、收容少年之調查、輔導事項。三、出庭陳述意見。四、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少年保護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一、掌理由少年保護官…
  20.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69條 家事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一、調查、蒐集關於家事事件特定事項之事實或資料,並提出報告。二、家事事件履行確保之調查及勸告。三、出庭陳述意見。四、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21.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72條 書記官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代理人。其代理期間逾三日者,應報經院長核定。書記官以下職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其代理期間逾三日…
  22.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77條 紀錄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紀錄書記官應隨時將案件進行與終結情形,翔實登載書記官辦案進行簿作業系統,並於月終送請司法事務官、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司法事務官、法官、庭長、院長…
  23.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85條 …、其他交辦事項。法官助理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法官助理應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並於次月五日前送請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法官、庭長、院長並得隨時調閱。
  24.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86條 …警衛及值日事項。二、其他有關法警事務及長官交辦事項。法警執行職務注意事項及其管理、服制、訓練、考核、監督等,均依法警管理辦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5.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89條 …、動態、請任及請免事項。三、考試、訓練、進修及出國事項。四、職務歸系、銓審及請任(免)事項。五、待遇、福利、各項補助之研擬、審核事項。六、公務人員及眷屬保險、福利互助、文康活動事項。七、平時考核、考績(成)、獎懲及法官評…
  26. 司法法官學院組織法 第3條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綜理院務。
  27. 司法法官學院組織法 第4條 本學院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28. 司法法官學院組織法 第6條 本學院置組長四人、專門委員二人至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導師六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專員五人至十四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管理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
  29. 司法法官學院組織法 第7條 …與國內、外學術、研究或司法機關進行交流必要,得置研究員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副研究員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前項各職稱員額中二分之一得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中研究員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副…
  30. 司法法官學院組織法 第8條 本學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