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21條 法規: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類別:行政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 黨產目 相關法規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相關 第三章 組織 第21條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除或解除其職務:一、死亡或因罹患疾病致不能執行職務。二、辭職。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四、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五、因刑事案件受羈押或經起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