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學院組織法 第4條 法規:法官學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4條 本學院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