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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4條 申請監視查驗檢驗登記經審查符合者,發給監視查驗檢驗商品登記證。依前項取得監視查驗檢驗商品登記證之報驗義務人有停業、歇業、行蹤不明或逾二年未申請報驗,檢驗機關(構)得予註銷。
  2. 行政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5條 應施監視查驗商品經標準檢驗局依本法第三十四條準用第十九條指定公告須先申請監視查驗檢驗登記之商品,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本體上標示監視查驗檢驗登記號碼,如商品本體太小無法標示時,得以最小包裝上標示。但自行印製檢驗標識或本體及包…
  3. 行政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6條 監視查驗檢驗商品登記證有遺失或毀損者,得向原檢驗機關(構)申請補發;所載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檢驗機關(構)變更登記,申請換發。前項補發或換發之新登記證,應沿用原監視查驗檢驗登記號碼,並註明補(換…
  4. 行政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7條 …下列規定申請報驗:一、輸入商品於最後港埠啟運後,向到達港埠之檢驗機關(構)報驗。二、輸出商品於出口前,向生產地之檢驗機關(構)報驗。三、國內產製商品於出廠前,向生產地之檢驗機關(構)報驗。前項報驗,報驗義務人得跨轄區辦理…
  5. 行政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8條 報驗義務人應填具報驗申請書連同應繳檢驗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檢驗機關(構)申請報驗:一、經公告應檢附之相關試驗紀錄、製程紀錄等文件。二、其他檢驗必要文件。無須申請監視查驗檢驗登記者,報驗義務人應於首次報驗時,另檢附第三…
  6. 行政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9條 報驗商品名稱應以標準檢驗局公告之品目名稱、檢驗標準所列名稱或檢驗機關(構)同意之名稱為準。
  7. 行政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11條 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檢驗機關(構)不受理其報驗:一、未依第三條辦理監視查驗檢驗登記者。二、未依第八條規定申請報驗者。三、報驗申請書內容錯誤或其他不依規定繕打者。
  8. 行政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13-1條 …辦理報驗。前項隨時查驗分為廠場取樣及市場購樣隨時查驗,由標準檢驗局依商品特性分別採行。
  9. 行政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14條 …商品報驗後,每批皆須經現場查核包裝、外觀與標示等項目、取樣及檢驗,符合後發給查驗證明。二、逐批查核:商品報驗後,每批皆須經現場查核包裝、外觀及標示等項目,符合後發給查驗證明。但有衛生或安全之虞者,得取樣檢驗。三、抽批查驗…
  10. 行政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15條 …規定。三、依監視結果未符合規定。四、國內市場商品,經購、取樣檢驗結果未符合規定。五、其他未符合檢驗規定。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採逐批查驗之商品,報驗義務人報驗同產地、同廠場或廠牌、同型式或規格經連續一定批數符合規定者,改採抽…
  11. 行政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16條 …或衛生安全之虞。二、依歷年查核結果未符合規定。三、其他未符合檢驗規定。前項採逐批查核之商品,報驗義務人報驗同產地、同廠場或廠牌、同型式或規格經查核未符合規定者,改採逐批查驗。但經連續逐批查驗一定批數符合規定者,改採逐批查…
  12. 行政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17條 非逐批查驗及逐批查核之商品,採抽批查驗。抽中批經檢驗未符合規定者,報驗義務人下次報驗相同之商品改逐批查驗。但經連續檢驗一定批數符合規定者,改採抽批查驗。
  13. 行政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19條 標準檢驗局為確保及瞭解商品之衛生、安全狀況,得依產品類別編訂年度監視計畫。
  14. 行政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20條 報驗義務人報驗商品有本法第十五條之試驗報告、檢驗證明或相關驗證證明者,採書面核放。
  15. 行政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21條 逐批查驗或抽批查驗抽中批之商品,持有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核發之檢驗證明或產品試驗分析報告者,經現場查核包裝、外觀及標示等項目符合後,發給查驗證明。但有衛生安全之虞者,得取樣檢驗。
  16. 行政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21-1條 …取樣隨時查驗者,其報驗義務人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檢驗機關(構)申請採廠場取樣隨時查驗:一、監視查驗檢驗商品登記證。二、應施檢驗範圍內個別生產廠場所有品目前一曆年出廠數量,前一曆年無生產者,則檢附當年度預估出廠…
  17. 行政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21-2條 商品採廠場取樣隨時查驗之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驗機關(構)得通知改採監視查驗之逐批查驗方式報驗,於該情形消失後,始恢復廠場取樣隨時查驗:一、未依規定提送國產商品進入國內市場登記表,經限期繳交屆期未繳交,或國產商品…
  18. 行政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22條 商品經查驗結果符合規定者,由檢驗機關(構)發給查驗證明。但報驗義務人於申請報驗時聲明無須發給者,得不予發給。
  19. 行政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25條 …義務人得檢具查驗證明及有關證件於查驗證明有效期間內,向原發證檢驗機關(構)申請延展一次,延展期間以原規定有效期間為限。原發證檢驗機關(構)應於查驗證明加註延展期間之戳記。
  20. 行政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27條 …發新證明者,應敘明遺失經過及查驗證明字號並聲明作廢,向原發證檢驗機關(構)申請補發。報驗義務人輸出入商品分割批數申請換發新證明者,應繳回查驗證明,向商品存置場所之檢驗機關(構)申請換發。補發或換發之新證明,應加註原證明字…
  21. 行政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30條 本辦法所定申請書、登記證、查驗證明或授權書之格式,由標準檢驗局另定之。
  22. 行政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3. 行政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檢驗機關(構)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其所屬轄區分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
  24. 行政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 第3條 商品經檢驗不合格者,檢驗機關(構)應發給不合格通知書。
  25. 行政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 第4條 檢驗不合格之商品,除存置於海關、全數取樣或取樣後已封存者外,檢驗機關(構)應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派員封存。
  26. 行政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 第5條 …合格通知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得向檢驗機關(構)申請免費複驗一次。報驗義務人申請複驗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必要文件,向原檢驗機關(構)辦理,檢驗機關(構)得僅就不合格項目執行檢驗。
  27. 行政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 第6條 複驗就原樣品為之。但原樣品無剩餘或不能再檢驗者,得重新取樣。
  28. 行政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 第7條 檢驗不合格之商品,報驗義務人於接到不合格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載明改善計畫提報標準檢驗局核准者,得向原檢驗機關(構)申請重新報驗。但於首次接到不合格通知書之次日起一年後,不得再提報改善計畫申請核准。前項重新報…
  29. 行政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 第8條 報驗義務人依前條規定改裝、調整或加工不合格之商品時,檢驗機關(構)得派員監督處理。
  30. 行政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 第9條 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依規定期限將檢驗不合格之商品退運、銷毀、拆解至不堪使用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未於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期間內提報改善計畫申請核准者,應於期間屆滿之次日起六個月內為之。二、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提報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