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11條 法規: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三章 報驗 第11條 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檢驗機關(構)不受理其報驗:一、未依第三條辦理監視查驗檢驗登記者。二、未依第八條規定申請報驗者。三、報驗申請書內容錯誤或其他不依規定繕打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