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 第5條 法規: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5條 報驗義務人接到不合格通知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得向檢驗機關(構)申請免費複驗一次。報驗義務人申請複驗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必要文件,向原檢驗機關(構)辦理,檢驗機關(構)得僅就不合格項目執行檢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