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22條 法規: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五章 發證 第22條 商品經查驗結果符合規定者,由檢驗機關(構)發給查驗證明。但報驗義務人於申請報驗時聲明無須發給者,得不予發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