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機構」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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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委託或認可,從事傳染病檢體檢驗之衛生機關、醫事機構、學術或研究機構。二、實驗室認證機構:指對實驗室之檢驗能力及品質,依國際標準進行符合性評鑑及認證之機構。三、實驗室能力試驗:指藉由實驗室間之比對以評估實…
  2. 行政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8條 …、備有與操作檢體相當等級之生物安全管理手冊或規定。衛生機關、醫事機構、學術或研究機構使用依法核准之體外診斷試劑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認可為該試劑之合格檢驗機構,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經認可之合格檢驗機構以辦理本法第二類、第三…
  3. 行政戒菸服務補助辦法 第2條 受指定提供戒菸服務之醫事機構(以下稱指定機構),應為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以下稱健保特約機構),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戒菸服務補助計畫(以下稱戒菸補助計畫)辦理。其服務範圍如下:一、診療、衛生教育指…
  4. 行政菸害防制法 第18條 …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但老人福利機構之室外場所與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不在此限。四、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五、大眾運輸工…
  5. 行政菸害防制法 第2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醫事機構及公益團體提供戒菸服務,並得予以補助。各級主管機關得對前項績優醫事機構及公益團體予以獎勵。第一項受指定醫事機構、公益團體之資格、得辦理之服務範圍、補助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6. 行政離島建設條例 第13條 …預算,補助在離島開業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長期照顧機構及其他醫事機構與該離島地區所缺乏之專科醫師,並訂定特別獎勵及輔導辦法。六十五歲以上離島地區居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對於應由離島…
  7. 行政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培育進用及留用辦法 第4條 …包括醫療機構、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其他醫事機構與健康照護服務機構(以下併稱健康照護機構)。
  8. 行政醫事專業諮詢作業辦法 第4條 …書且執業滿五年以上。第一項醫事專家之聘任,應考慮區域、城鄉、醫事機構層級人才之平衡,並經諮詢相關教育訓練。醫事專家提供諮詢之費用,由受託法人給付之。
  9. 行政醫療事故民眾自主通報辦法 第4條 …號。三、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事件異常情形。四、發生時間。五、醫事機構名稱及地址。六、發生之經過。七、重大傷害或死亡情形。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10. 行政醫療事故專案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7條 …機關或受託法人於知悉有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時,應通知醫事機構於七個工作日內,提報事件發生經過、已採取之處理措施及相關佐證文件、資料。
  11. 行政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醫療事故:指病人接受醫事機構之醫事服務,發生重大傷害或死亡之結果。但不包括因疾病本身或醫療處置不能避免之結果。二、醫療爭議:指病人方之當事人認為醫療不良結果應由醫事人員、醫事機構負責所生之爭議。三…
  12. 行政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10條 醫療爭議發生時,醫事機構應於病人或其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繼承人申請病歷複製本之翌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供病人之病歷及併同保存之同意書複製本。前項資料複製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13. 行政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強化醫事機構關懷人員說明、溝通及關懷之訓練講習。二、獎勵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成效優良之個人、醫療機構、專業機構或團體。
  14. 行政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13條 …得指派人員協助之。前項調解會之管轄如下:一、病人住(居)所及醫事機構所在地均在同一直轄市、縣(市)者,由該直轄市、縣(市)調解會調解。二、病人住(居)所及醫事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者,由該醫事機構所在地直轄市…
  15. 行政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19條 …,應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到場,並得各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協同調解。醫事機構應指派具調解決策權之代表,出席調解會議。醫事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有禁止或妨礙其所屬人員進行或成立調解之行為或措施。醫事機構不得因其所屬人員申請或同意調解,…
  16. 行政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2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因調解之需要,得限期令醫事機構提供所需之病歷、診療紀錄或其他相關文件、資料;醫事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作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調解會調解時,得邀請醫學、法律、心理、社會工作或其他相關專業人員…
  17. 行政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26條 …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醫事機構者,其名稱、負責人及機構所在地;當事人非病人本人者,其與病人之關係。二、有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者,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三、有利害關係之第…
  18. 行政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35條 醫事機構發生醫療事故或有發生之虞,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並提出報告後公布之:一、於一定期間內,反覆於同一醫事機構發生或有發生之虞。二、跨醫事機構或跨直轄市…
  19. 行政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38條 醫事機構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要求為規避、妨礙或拒絕,或作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由該管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20. 行政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39條 …床以上醫院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組成醫療事故關懷小組。二、醫事機構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提供之資料虛偽不實。三、醫事機構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未指派代表出席會議。四、醫事機構違反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而有禁止或妨…
  21. 行政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40條 醫事機構、法人、團體或有關人員,規避、妨礙或拒絕專案小組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通知到場說明或提供資料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22. 行政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41條 …第八條規定,未對與醫療爭議有關之員工提供關懷或具體協助。四、醫事機構未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供資料。五、調解委員或辦理調解相關業務之人員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洩漏秘密。六、當事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於另…
  23. 行政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 第4條 …域學識及經驗之人員。第一項醫事專家之聘任,應考慮區域、城鄉、醫事機構層級人才之平衡,並經評析相關教育訓練。醫事專家、法學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評析之費用,由受託法人給付之。
  24. 行政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6條 …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醫事機構者,其名稱、負責人及機構地址;當事人非病人本人者,其姓名、名稱、住所或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與病人之關係。二、有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
  25. 行政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 第4條 醫事機構及醫療器材商,應自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依法認定或製造許可廢止之日起,停止醫療器材輸入、製造、批發、零售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本辦法回收之醫療器材市售品及庫存品,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一、本國製造:經查核或檢驗後仍可改製使用…
  26. 行政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 第9條 …製造或輸入之總量、銷售數量及庫存量。六、醫療器材於國內銷售之醫事機構、醫療器材商之名稱、地址及其各別之銷售數量。七、國內製造醫療器材輸出者,其輸出之國別、對象名稱與地址及各別銷售數量。八、回收之原因及其可能產生之危害。九…
  27. 行政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督導轄區內醫事機構、醫療器材商,依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醫療器材回收事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自行啟動或自收受其他主管機關通知啟動第一級回收作業之日起十日內,至轄區內醫事機構、醫療器材商…
  28. 行政醫療器材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第13條 醫療器材商及醫事機構為執行醫療器材安全監視,有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必要時,應依醫療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29. 行政醫療器材來源流向資料建立及管理辦法 第4條 醫事機構就其使用之醫療器材,應以電子或書面方式,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建立及保存醫療器材下列供應來源資料:一、產品識別資訊。二、批號或序號。三、數量。四、供應者或其他提供者之名稱、地址及聯絡資訊。五、收貨日期。六、其…
  30. 行政醫療器材來源流向資料建立及管理辦法 第5條 …及保存之資料,屬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公告之品項者,醫療器材商及醫事機構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二十日前,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立之系統。但醫事機構之流向資料,不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