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40條 法規: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罰則 第40條 醫事機構、法人、團體或有關人員,規避、妨礙或拒絕專案小組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通知到場說明或提供資料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