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菸服務補助辦法 第2條 法規:戒菸服務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2條 受指定提供戒菸服務之醫事機構(以下稱指定機構),應為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以下稱健保特約機構),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戒菸服務補助計畫(以下稱戒菸補助計畫)辦理。其服務範圍如下:一、診療、衛生教育指導。二、開立戒菸輔助用藥處方、調劑。三、給予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四、個案管理。五、戒菸之教育訓練或宣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