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行政
衛生福利部
國民健康目
戒菸服務補助獎勵辦法
第9條
戒菸服務補助獎勵辦法 第9條
法規:
戒菸服務補助獎勵辦法
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
上一條
第8條
本辦法所定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下一條
已是最後一條
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
本辦法依菸害防制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受指定提供戒菸服務之醫事機構(以下稱指定機構),應為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以下稱健保特約機構),並…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接受健保特約機構之申請,依戒菸補助計畫所定資格條件審查合格後,指定其提供戒菸服務。
第4條
健保特約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指定:一、曾於五年內受健保停約一年以上或終止特約。但停約或終止特約為一部分之科別時,以…
第5條
指定機構應依戒菸補助計畫,與中央主管機關簽訂契約。前項契約之內容,應包括補助基準、申報程序、契約之中止或終止、申報費用之…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與健保特約機構之藥局(以下稱健保藥局)簽訂契約,並補助其調劑戒菸輔助用藥處方之費用。前項契約之內容,準用前…
第7條
受指定提供戒菸服務之公益團體,應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其服務範圍,限於第二條第五款所定戒菸之…
第8條
本辦法所定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