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施經營者」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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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 7 頁-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27條 …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遷移新址或變更作業場所而涉及安裝或改裝者,設施經營者應分別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安裝或改裝規定申請使用許可證或登記備查。領有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使用許可證或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之設施經營者,增加使…
-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29條 高強度輻射設施之使用許可證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設施經營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六十日至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及檢查合格後,換發使用許可證:一、經核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政府機關(構)免附。…
-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31條 …之密封放射性物質者。二、銷售服務業務者或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為設施經營者更換密封放射性物質,且為輸出或轉讓前之暫存作業。三、銷售服務業務者或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為運送非密封放性物質期間之暫存作業。依前項但書申請持有放射性物質…
-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32條 …放射性物質者應提送擦拭報告。前項持有許可有效期間最長為二年。設施經營者得於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持有許可期滿前六十日至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二項各款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
-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33條 …同意登記時所指定之項目,有登載事項變更或許可證遺失、損毀者,設施經營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補發或換發。許可證之有效期間與原證相同。
-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34條 設施經營者更換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X光管或加速管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更換靜電消除器X光管,不在此限:一、領有使用許可證者,於更換後十五日內檢附測試報告,送主管機關備查。二、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者,其測試報告自行留存。領…
-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35條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需停止使用者,設施經營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審查合格後,發給停用許可;放射性物質審查及檢查合格後,發給停用許可:一、領有許可證者應附原領使用許…
-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36條 …前項核准停止使用之原因為無合格操作人員者,於申請恢復使用時,設施經營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操作人員資格證明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使用許可證或同意登記。
-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37條 設施經營者於放射性物質永久停止使用,而以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一、密封放射性物質廢棄計畫表。二、放射性物質原始證明文件影本。三、運送說明相關文件。前項申請經…
-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38條 設施經營者於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永久停止使用,而以輸出國外方式處理時,應填具申請書,輸出放射性物質應提送運送說明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前項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設施經營者應於完成出口後三…
-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39條 設施經營者於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永久停止使用,而以轉讓方式處理時,受讓人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一、經指定應申請許可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應依第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辦理。二、經指定應申請登記備查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應依第七條及第…
-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40條 設施經營者於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永久停止使用,而以廢棄方式處理時,應填具申請書,領有許可證者另檢附原領使用許可證,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依主管機關指定之部分自行破壞至不堪使用狀態,並拍照留存備查或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檢查。
-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41條 設施經營者於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作業場所永久停止使用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依計畫進行除污:一、領有許可證者應附原領使用許可證。二、除污計畫書。前項第二款除污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除污期程、除污方…
-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49條 …放射性物質擦拭測試,應由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或設施經營者指定之輻射防護人員為之。
-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50條 設施經營者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者,應於每週或每次作業完畢後,偵測其工作場所污染情形乙次並記錄。每年應就排放之廢水取樣至少二次,並偵測分析其核種。
-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51條 設施經營者對下列文件所載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每半年應查核其料帳及使用現況,查核紀錄並應留存備查:一、放射性物質使用許可證或持有許可及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者。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使用許可證或持有許可。
-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52條 使用、停止使用或持有密封放射性物質之設施經營者,應於每月一日至十五日之期間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前月之使用、停止使用或持有動態。前項申報作業,得以網際網路方式辦理。
-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54條 設施經營者使用、停用或持有密封放射性物質,應依第三項規定時間,實施密封放射性物質擦拭測試,並留存紀錄備查。但下列密封放射性物質得免實施擦拭測試:一、液態閃爍計數器中供校正用密封放射性物質。二、氣態密封放射性物質。三、半化…
-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第5條 …管機關核准之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或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三、政府立案從事訓練業務之機構。前項第三款之訓練機構,應將訓練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辦理訓練之機關(構)應發給及格人員訓練及格證明。公務機關或受…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2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應依下列規定提送相關資料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裝填核子燃料:一、預定初次裝填核子燃料十四個月前,提送核子反應器初次裝填申請書、終期安全分析報告及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擬訂之計畫。…
-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第2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應每年辦理所屬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以下簡稱運轉人員)健康檢查一次;發現運轉人員身心狀況異常時,應再辦理該運轉人員之健康檢查。
- 行政核子事故分類通報及應變辦法 第3條 …事故可能之影響程度訂定核子事故分類基準(如附件)。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應依前項核子事故分類基準訂定歸類及研判程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應於申請初次裝填核子燃料時或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擬訂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專責單位之設立與設施內緊急應變組織成立時機、作業程序及編組等相關事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9條 特別情形之輻射作業,經雇主及設施經營者評估採取合理抑低措施後,其對輻射工作人員之職業曝露如無法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應於輻射作業前檢具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於許可之條件內不受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每連續五年…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13條 設施經營者於規劃、設計及進行輻射作業時,對一般人造成之劑量,應符合前條之規定。設施經營者得以下列兩款之一方式證明其輻射作業符合前條之規定:一、依附表三或模式計算關鍵群體中個人所接受之劑量,確認一般人所接受之劑量符合前條劑…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15條 設施經營者於特殊情況下,得於事前檢具下列資料,經主管機關許可後,不適用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但一般人之年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五毫西弗,且五年內之平均年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一、作業需求、時程及劑量評估。二、對一般人劑量之管…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17條 …或防止嚴重危害。二、減少大量集體有效劑量。三、防止發生災難。設施經營者對於接受緊急曝露之人員,應事先告知及訓練。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18條 設施經營者應盡合理之努力,使接受緊急曝露人員之劑量符合下列規定:一、為搶救生命,劑量儘可能不超過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單一年劑量限度之十倍。二、除前款情況外,劑量儘可能不超過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單一年劑量限度之二倍。接受緊急曝…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2條 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擬訂輻射防護計畫,應參酌下列事項規劃:一、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權責。二、人員防護。三、醫務監護。四、地區管制。五、輻射源管制。六、放射性物質廢棄。七、意外事故處理。八、合理抑低措施。九、紀錄…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3條 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實施輻射安全評估,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輻射作業說明。二、計劃排放廢氣或廢水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性質、種類、數量、核種及活度。三、場所外圍情況描述。四、防止環境污染之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