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40條 法規: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四章 申請停止使用或永久停止使用之許可 第40條 設施經營者於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永久停止使用,而以廢棄方式處理時,應填具申請書,領有許可證者另檢附原領使用許可證,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依主管機關指定之部分自行破壞至不堪使用狀態,並拍照留存備查或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檢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