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條設施經營者於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永久停止使用,而以轉讓方式處理時,受讓人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一、經指定應申請許可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應依第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辦理。二、經指定應申請登記備查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應依第七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前項受讓人申請持有者,應依第七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