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施經營者更換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X光管或加速管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但更換靜電消除器X光管,不在此限:
一、領有使用許可證者,於更換後十五日內檢附測試報告,送主管機關備查。
二、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者,其測試報告自行留存。
領有使用許可證或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之放射性物質,設施經營者拆除更換放射性物質,應於更換前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送主管機關審查,並於更換後三十日內檢附擦拭報告及新裝放射性物質原始證明文件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一、運送說明相關文件。
二、更換後原放射性物質之處理方式。
前項更換放射性物質同時更換容器者,應於更換前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申請。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8條使用高強度輻射設施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安裝許可:一、經核准設立或登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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