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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第5條 …屬營運必要之擴增、汰換或維護費用。(三)加油站、漁船加油站、航空站加儲油設施、油庫之用人成本。(四)汽油、柴油、航空燃油所需之海運費用。四、離島地區經營液化石油氣相關業者:(一)除加氣站以外之液化石油氣設施設(購)置之必…
  2. 行政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第20條 …每月發氣量、人員專(兼)職經營情形及其他相關因素辦理之。二、航空站加儲油設施、油庫:參酌該設施之營運必要人員數量、經營盈虧情形及其他相關因素辦理之。
  3. 行政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2條 …係指備有儲油(氣)槽、輸油(氣)管線及流量式加油(氣)機,於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特定區域內,專為航空器、地勤作業車輛、船舶或港區機具設施加注燃料之設施。前項特定區域內,為一般車輛或漁船加注燃料者,應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
  4. 行政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3條 申請於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設置加儲油(氣)設施者,應經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管理機關之同意。
  5. 行政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4條 …本設施。未具備前項基本設施或基本設施設於特定區域外者,應先經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管理機關之同意。
  6. 行政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申請書。二、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管理機關核發之同意證明文件。三、土地登記簿謄本。四、地籍圖謄本。五、負責人身分證影本。申請人為公司或公司籌備處者,並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
  7. 行政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10條 …)設施者,應自行實施安全檢查,並製作檢查紀錄。中央主管機關及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管理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其自行安全檢查紀錄,設施所有人不得拒絕。
  8. 行政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11條 經核准設置加儲油(氣)設施者,應遵守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管理機關訂定之管理規定。
  9. 行政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12條 於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以油罐車、油栓車、油駁或其他供油方式,提供航空器、地勤作業車輛、船舶或港區機具設施加注燃料,應先經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管理機關之同意,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前項供油方式,其於特定區域內停…
  10.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3條 …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學校、補習班、訓練班。十一、車站、航空站、加油站、加氣站、加氫站、修車場。十二、充電站、換電站或其他提供電能補充服務之場所。十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
  11. 行政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9條 …或漁船加油站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三萬元及證照費二千元。申請於航空站、商港、工業專用港設置加儲油(氣)設施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三萬元。
  12.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事細則 第6條 …組職掌如下:一、民用航空運輸業、航空貨運承攬業、普通航空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及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設立之審議、給證事項。二、民用航空運輸業、航空貨運承攬業、普通航空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及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營運…
  13.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事細則 第8條 …規事件之處理事項。十五、飛航測試及航空器失事會辦事項。十六、航空站或飛行場四週防止飛鴿及其他鳥類侵入工作之辦理事項。十七、其他交辦事項。
  14.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事細則 第10條 …項。十二、衛星通信及導航系統規劃及建置事項。十三、本局所屬各航空站飛航資訊顯示系統及中央監視控制系統規劃、建置、維護之督導事項。十四、助航設施禁限建區域民眾輿情協調處理事項。十五、其他交辦事項。
  15.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 第10條 本局視業務需要,得設各級航空站、飛航服務總臺、民航人員訓練所等附屬機關。前項附屬機關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16.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 第2條 本局所屬航空站掌理下列事項:一、航空站之經營管理事項。二、航空站土地、設施及裝備之管理與維護事項。三、航空人員與航空器離、到場之查驗管理及地面勤務安全事項。四、機場災害、飛航安全事故之預防與搶救及緊急救護事項。五、機場動…
  17.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 第3條 本局所屬航空站依航線種類、飛機起降架次、客貨運量等之多寡,分為特等航空站、甲等航空站、乙等航空站、丙等航空站、丁等航空站;其設立、等級,由本局報請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前項各航空站冠以所在地地名或紀念性專屬名稱。
  18.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 第4條 特等航空站設六組;甲等航空站設五組;乙等航空站設三組;丙等航空站設二組;丁等航空站不分組,分別掌理第二條所列事項。
  19.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 第5條 特等航空站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站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襄理站務;組長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秘書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航務員十人至十二…
  20.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 第6條 甲等航空站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站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襄理站務;組長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秘書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航務員四人至八人…
  21.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 第7條 乙等航空站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綜理站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襄理站務;組長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航務員二人,工程司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副工程司一人,專…
  22.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 第8條 丙等航空站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綜理站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組長二人,主任航務員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副工程司一人,專員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幫工程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23.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 第9條 丁等航空站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綜理站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航務員二人至四人,組員一人,工務員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消防班長一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護士一人,列士(生…
  24.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 第10條 國際航線之航空站主任,對其他派駐該航空站之各類工作人員,負協調監督之責。
  25.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 第11條 本局所屬航空站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各該航空站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26.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 第12條 特等航空站、甲等航空站、乙等航空站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丙等航空站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局指派薦任組員以上人員兼任。
  27.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 第13條 特等航空站、甲等航空站、乙等航空站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丙等航空站置會計員,由本局指派薦任組員以上人員兼任。
  28.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 第14條 特等航空站、甲等航空站、乙等航空站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29.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 第15條 丁等航空站業務,得由本局指定之航空站督導之。
  30.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 第16條 丙等以上各航空站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聘請各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為委員,均為無給職;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