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 第4條 法規: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第4條 特等航空站設六組;甲等航空站設五組;乙等航空站設三組;丙等航空站設二組;丁等航空站不分組,分別掌理第二條所列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