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 第16條 法規: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第16條 丙等以上各航空站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聘請各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為委員,均為無給職;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兼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