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507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4 / 17 頁
  1.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36條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四項設施尚未建設完竣而言。前項道路以計畫道路能通行貨車為準;自來水及電力以可自計畫道路接通輸送者為準;排水系統以能排水為準。公共設施完竣…
  2.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82-1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重劃區之電力、電信、自來水管線工程所需工程費用或遷移費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從其規定外,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與管線事業機關(構)依下列分擔原則辦理:一、原有架空線路或管線辦理遷移時,應協調管線…
  3. 行政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自來水、電信、電力、天然氣等公用事業所需之地下管道土木工程及其他必要設施,應協調各該事業機構配合規劃、設計,並按重劃工程進度施工;其所需經費,依協調結果應由重劃區分擔者,得列為工程費。
  4. 行政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33-1條 自辦市地重劃區內自來水、電力、電訊及天然氣等相關管線設施工程,由各該事業機構配合規劃及設計,按重劃工程進度施工,並依各該事業機構出具發票或繳費收據所載費用計入前條第二項計算負擔總計表有關工程費用項目。
  5. 行政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53條 自辦市地重劃區所需之自來水、電力、電訊、天然氣等設施,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洽請各該事業機構於重劃工程施工時一併施設。
  6. 行政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5條 …定如下:一、埋設於公共道路內或跨越鐵路、公路、河川、排水路、自來水管、瓦斯管、地下電纜及文化古蹟等公共設施者,其埋設位置及深度應先與各有關管理單位會勘協調。二、最小覆土深度:(一)圓形管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管應…
  7. 行政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7條 …文檔案)倒虹吸管設置規定如下:一、下水道管渠跨越鐵路、公路、自來水管、瓦斯管、油管、河川、堤防、電纜及其他難以移設之構造物時,得設置倒虹吸管,並增設保護設施。二、倒虹吸管設置二條以上平行管時,埋設位置應避免在橋臺、橋腳之…
  8. 行政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47條 …伸縮、地盤沉陷、地震及振動等損害。三、污水處理廠之用水管分為自來水管及回收水管二類,不得混接,其計畫流量分別視廠內之飲用、冷卻、水封及清洗等用水量決定。
  9. 行政下水道法 第21條 用戶排水設備,應由登記合格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自來水管承裝商承裝。承裝商僱用之技工,應經技能檢定合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前項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 行政下水道法 第26條 …用下水道,應繳納使用費;其計收方式如左︰一、按下水道用戶使用自來水及其他用水之用量比例計收。二、按下水道用戶排放之下水水質及水量計收。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前項使用費計算公式及徵收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11. 行政市區道路條例 第8條 …擬訂市區道路修築計劃時,應先與必須附設於道路範圍內之下水道、自來水、電力、郵政電信、瓦斯、水圳、堤堰、鐵路交叉道、公共汽車站等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聯繫,取得協議,修築計劃報經核定後,各該事業附設於道路範圍內之設施,必須配合…
  12.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10條 取得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之自來水管承裝商符合第四條應具備之條件者,得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下水道承裝商營業許可、領取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承裝技工工作證:一、申請書。二、資本額證明文件…
  13. 行政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第2條 …定地區,指都市計畫地區以外之左列地區:一、水污染管制區。二、自來水水源之水質水量保護區域。三、工業區。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
  14.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25條 …不在此限。二、距離避雷導線在一公尺以內之金屬落水管、鐵樓梯、自來水管等應用十四平方公厘以上之銅線予以接地。三、避雷導線除煙囪、鐵塔等面積甚小得僅設置一條外,其餘均應至少設置二條以上,如建築物外周長超過一百公尺,每超過五十…
  15.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26條 建築物給水排水系統設計裝設及設備容量、管徑計算,除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及各地區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應依本章及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規定辦理。前項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由中央…
  16.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48條 …壓力減低時,水泵應能立即啟動。水泵應與緊急電源相連接。四、在自來水壓力及供水充裕之地區,經當地主管自來水機關之同意,消防水泵或加壓水泵得直接接自來水管。
  17.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2條 …種設施。二、公共設施管線:指電力、電信(含軍、警專用電信)、自來水、下水道、瓦斯、廢棄物、輸油、輸氣、有線電視、路燈、交通號誌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供公眾使用之管線。三、管線事業機關(構):指經營公共設…
  18.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自來水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訂定之。
  19.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2條 自來水事業專營權之申請、核准及撤銷,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
  20.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3條 自來水事業專營權以興辦自來水事業者為申請人,申請人應為中華民國境內之公私法人。前項私法人尚未依法登記者,得以其籌備處名義,先行申請自來水事業專營權。
  21.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4條 申請自來水事業專營權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連同工程計劃、經營計劃及有關文件向供水區域所在地臺灣省、福建省各縣(市)政府為之。經初審後分別轉報經濟部、內政部核辦;供水區域在直轄市內者,向直轄市政府申請之。供水區域涉及臺灣省二…
  22.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5條 一自來水事業經營二個以上供水地區之供水者,應依各該供水地區分別申請自來水事業專營權。
  23.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6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自來水事業工程計劃應載明之事項就左列範圍訂定之:一、水源之種類、水量及水質。二、淨水之方法。三、設計年限。四、設計給水人口與給水量。五、各項設備之構造與機能分析。六、配水設備之水力分析。七、設計圖…
  24.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7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自來水事業經營計劃應載明之事項就左列範圍訂定之:一、事業之緣起。二、供水區域及附圖。三、計劃經費及財源。四、事業機構之形態與組織。五、售水方式及售水量之估計。六、水價及量水器使用費之擬訂。七、民營…
  25.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8條 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對於申請自來水事業專營權,應依左列之規定審核之:一、符合自來水事業長期發展計劃者。二、工程計劃符合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及有關規定者。三、經營計劃切實合理,且符合公益上之要求者。四、供水區域與其…
  26.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9條 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對於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申請案,經審核其申請書件圖表與規定程式不合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六十日內補正完備報核,逾期駁回其申請案。
  27.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10條 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於核准自來水事業專營權同時應製發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繳費領取;逾期撤銷其專營權。
  28.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11條 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駁回或撤銷自來水事業專營權,均應通知水利主管機關撤銷同案之水權登記。
  29.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12條 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對於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申請案,必要時得查詢申請人或會同實地查勘。
  30.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13條 內政部、經濟部核准自來水事業專營權,應同時令有關縣(市)政府發給建築執照及對於該興辦自來水事業工程與經營計劃之實施予以監督輔導,並定期呈報內政部、經濟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