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10條 法規: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10條 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於核准自來水事業專營權同時應製發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繳費領取;逾期撤銷其專營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