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自來水事業經營計劃應載明之事項就左列範圍訂定之:一、事業之緣起。二、供水區域及附圖。三、計劃經費及財源。四、事業機構之形態與組織。五、售水方式及售水量之估計。六、水價及量水器使用費之擬訂。七、民營自來水事業組織依公司法應訂立之章程等有關文件。八、如為擴建計劃,應說明原有事業之經營情形及其與擴建事業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