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9條 法規: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9條 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對於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申請案,經審核其申請書件圖表與規定程式不合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六十日內補正完備報核,逾期駁回其申請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