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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8條 …(生)、臨床心理師及社會工作人員。三、曾服務於精神復健機構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實際從事服務精神病人工作五年以上之醫師、護理人員、職能治療師(生)、臨床心理師及社會工作人員。
  2.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1條 為促進國民心理健康,預防及治療精神疾病,保障病人權益,支持並協助病人於社區生活,特制定本法。
  3.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3條 …醫師:指經中央主管機關依醫師法甄審合格之精神科專科醫師。三、病人:指罹患精神疾病之人。四、嚴重病人: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五、社區精神復健:指為協助病人逐步…
  4.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4條 …進、精神疾病防治政策及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事項。二、全國性病人服務及權益保障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事項。三、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執行病人就醫、權益保障之監督及協調事項。四、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病…
  5.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6條 …眾心理健康及精神疾病防治之方案規劃及執行事項。二、中央訂定之病人服務與權益保障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三、病人就醫與權益保障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宣導及執行事項。四、病人醫療服務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及執…
  6.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8條 …央社政、勞工及教育主管機關建立社區照顧、支持與復健體系,提供病人就醫、就業、就學、就養、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及其他社區照顧服務。
  7.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9條 勞工主管機關應推動職場心理衛生,協助病情穩定之病人接受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並獎勵或補助雇主提供其就業機會。
  8.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11條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規劃、推動與協助病人,接受各級各類教育及建立友善支持學習環境。
  9.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12條 各級社政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規劃、推動與整合慢性病人之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相關措施。
  10.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精神衛生專業人員、法律專家、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辦理下列事項:一、促進民眾心理衛生政策之諮詢事項。二、精神疾病防治制度之諮詢事項。三、精神疾病防治資源規劃之諮詢事項。四、精神…
  11.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14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邀集精神衛生專業人員、法律專家、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辦理轄區下列事項:一、促進民眾心理衛生之諮詢事項。二、精神疾病防治研究計畫之諮詢事項。三、精神照護機構設立之諮詢事項。四、病人…
  12.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15條 …員,應包括專科醫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法律專家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士。審查會召開審查會議,得通知審查案件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到場說明,或主動派員訪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審查會組成、…
  13.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16條 …:提供精神疾病急性及慢性醫療服務。二、精神護理機構:提供慢性病人收容照護服務。三、心理治療所:提供病人臨床心理服務。四、心理諮商所:提供病人諮商心理服務。五、精神復健機構:提供社區精神復健相關服務。精神復健機構之設置、管…
  14.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18條 對病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遺棄。二、身心虐待。三、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病人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四、強迫或誘騙病人結婚。五、其他對病人或利用病人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
  15.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19條 經專科醫師診斷或鑑定屬嚴重病人者,應置保護人一人,專科醫師並應開具診斷證明書交付保護人。前項保護人,應考量嚴重病人利益,由監護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父母、家屬等互推一人為之。嚴重病人無保護人者,應由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
  16.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20條 嚴重病人情況危急,非立即給予保護或送醫,其生命或身體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由保護人予以緊急處置。嚴重病人之保護人不能即時予以緊急處置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機構或團體為之。前項緊急處置所需費用,由嚴…
  17.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21條 因醫療、復健、教育訓練或就業輔導之目的,限制病人之居住場所或行動者,應遵守相關法律規定,於必要範圍內為之。
  18.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22條 病人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對病情穩定者,不得以曾罹患精神疾病為由,拒絕就學、應考、僱用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19.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23條 …疾病有關之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者對病人產生歧視之報導。
  20.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24條 未經病人同意者,不得對病人錄音、錄影或攝影,並不得報導其姓名或住(居)所;於嚴重病人,應經其保護人同意。精神照護機構,於保障病人安全之必要範圍內,設置監看設備,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但應告知病人;於嚴重病人,應告知其保護人…
  21.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25條 住院病人應享有個人隱私、自由通訊及會客之權利;精神醫療機構非因病人病情或醫療需要,不得予以限制。精神照護機構因照護、訓練需要,安排病人提供服務者,機構應給予病人適當獎勵金。
  22.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26條 嚴重病人依本法相關規定接受強制住院治療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嚴重病人依本法相關規定接受強制社區治療之費用,其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23.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27條 病人或其扶養者應繳納之稅捐,政府應按病人病情嚴重程度及家庭經濟情況,依法給予適當之減免。
  24.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28條 病人或其保護人,認為精神照護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侵害病人權益時,得以書面向精神照護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訴。前項申訴案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其申訴內容加以調查、處理,並將辦理情形通知申訴人。
  25.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29條 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之保護人或家屬,應協助其就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有前項之人或其自由受不當限制時,應主動協助之。經專科醫師診斷或鑑定屬嚴重病人者,醫療機構應將其資料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6.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30條 …機關、保安處分處所及其他以拘禁、感化為目的之機構或場所,如有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應由該機關、機構或場所提供醫療,或護送協助其就醫。社會福利機構及其他收容或安置民眾長期生活居住之機構或場所,如有前項之人,應由…
  27.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31條 前條之機關、機構或場所於病人離開時,應即通知其住(居)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予以追蹤保護,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28.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32條 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民眾發現前項之人…
  29.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34條 精神照護機構於病人擅自離開該機構時,應即通知其保護人;病人行蹤不明時,應即報告當地警察機關。警察機關發現前項擅離機構之病人時,應通知原機構,並協助送回。
  30.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35條 病人之精神醫療照護,應視其病情輕重、有無傷害危險等情事,採取之方式如下:一、門診。二、急診。三、全日住院。四、日間留院。五、社區精神復健。六、居家治療。七、其他照護方式。前項居家治療之方式及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