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辦理本法規定相關事宜,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應置專任人員,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置專責人員;其人數應依業務增減而調整之。
辦理前項業務所需經費,地方主管機關財政確有困難者,由中央政府補助,並應專款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