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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邀集精神衛生專業人員、法律專家、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辦理轄區下列事項:一、促進民眾心理衛生之諮詢事項。
二、精神疾病防治研究計畫之諮詢事項。
三、精神照護機構設立之諮詢事項。
四、病人就醫權益保障及權益受損申訴案件之協調及審查事項。
五、其他有關精神疾病防治之諮詢事項。
前項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至少應有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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