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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推動各級學校心理衛生教育,建立學生心理輔導、危機處理及轉介機制等事項。
各級主管機關應協助前項工作之推動及建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心理衛生教育課程內容,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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