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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轄區下列事項:一、民眾心理健康及精神疾病防治之方案規劃及執行事項。
二、中央訂定之病人服務與權益保障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
三、病人就醫與權益保障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宣導及執行事項。
四、病人醫療服務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五、病人保護業務之執行事項。
六、病人資料之統整事項。
七、各類精神照護機構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八、其他有關病人服務及權益保障之策劃、督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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