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民眾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防治政策及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事項。
二、全國性病人服務及權益保障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事項。
三、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執行病人就醫、權益保障之監督及協調事項。
四、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病人服務之獎助規劃事項。
五、病人醫療服務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
六、病人保護業務之規劃事項。
七、全國病人資料之統計事項。
八、各類精神照護機構之輔導、監督及評鑑事項。
九、其他有關病人服務權益保障之策劃、督導事項。
十、國民心理衛生與精神疾病之調查、研究及統計。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公布包含前項各款事項之國家心理衛生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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