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 第30條 法規:精神衛生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相關法規 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病人保護及權益保障 第30條 精神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或於病人住院時,應向其本人及其家屬或保護人說明病情、治療方針、預後情形、住院理由、應享有之權利及其他相關事項。前項病人非屬嚴重病人者,應經其同意,始得告知其家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