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 第8條 法規:精神衛生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相關法規 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8條 內政主管機關應規劃、推動、監督警察、消防及替代役役男之心理輔導機制,依其心理健康需求,分別提供心理健康促進、諮詢、心理輔導、心理諮商、危機處理、醫療轉介、資源連結、自殺防治、物質濫用防治或其他心理健康相關服務。前項機關對於疑似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於必要時,應協助護送就醫、強制社區治療執行過程之秩序與現場人員人身安全之維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