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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 33 頁-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3條 …機關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提起申訴、再申訴。教師因學校或主管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益者,亦得提起申訴、再申訴;法令未規定應作為之期間者,其期間自學校…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4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專科以上學校為辦理教師申訴案件之評議,應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各級主管機關及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申評會業務人員,以具有法律專長者為原則。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9條 教師提起申訴、再申訴之管轄如下:一、對於專科以上學校之措施不服者,向該學校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再申訴。二、對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措施不服者,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10條 軍事、警察校院及矯正學校教師之申訴,除對教育部資格檢定及審定之措施不服者,仍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外,其提起申訴、再申訴之管轄如下:一、軍事校院:(一)對於直屬國防部或國防部委由各軍種司令部管轄之專科以上學校之措施不…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11條 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不服申訴評議決定,得提起再申訴者,其再申訴之管轄,準用前二條規定。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12條 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前項期間,以受理之申評會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申訴人誤向應受理之申評會以外之機關或學校提起申訴者,以該機關或學…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13條 申訴人不在受理申評會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但有申訴代理人住居受理申評會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申訴相關行為者,不在此限。前項扣除在途期間,準用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之規定。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14條 二人以上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措施共同提起申訴時,準用訴願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15條 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應檢附原措施文書、有關之文件及證據: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學校及職稱、住居所、電話。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提起再申訴時,其代表人之姓…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16條 提起申訴不合法定程式,其情形可補正者,受理申訴之學校或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訴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17條 申評會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書件,通知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說明。學校或主管機關應自前項書面通知達到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擬具說明書連同關係文件送申評會,並應將說明書抄送申訴人。但原措…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18條 申訴提起後,於評議書送達申訴人前,申訴人得撤回之。申訴經撤回者,申評會應終結申訴案件之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申訴人撤回申訴後,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19條 申訴人誤向應受理之申評會以外之機關或學校提起申訴者,收受之機關或學校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申評會,並通知申訴人。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20條 申訴案件全部或一部之評議決定,以訴願、訴訟、勞資爭議處理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申評會於訴願、訴訟、勞資爭議處理程序終結前,得停止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於停止原因消滅後,經申訴人、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通知,或申評會…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21條 …申評會委員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評議時,得經委員會議決議邀請申訴人、關係人、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指派之人員到場說明。申訴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申請到場說明而有正當理由者,申評會得指定時間地點通知其到場說明。依前二項規定…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22條 …得參與評議:一、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二、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三、評議任職學校之申訴案件,應自行迴避。但專科以上學校申評會,其委員評議任職學校案件者,不在此限。有具體事實足認申評會委員就申訴案件有偏頗之…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23條 申訴人或代理人得向申評會請求閱覽、抄錄、複印或攝錄有關資料或卷宗,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前項運作事項,準用訴願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規定。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24條 申評會之評議決定,除依第二十條規定停止評議者外,自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前項期間,於依第十六條規定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25條 申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一、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完成補正。二、提起申訴逾第十二條規定之期間。三、申訴人不適格。四、原措施已不存在或申訴已無實益。五、依第三條第二項提…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26條 分別提起之數宗申訴係基於同一或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原因者,申評會得合併評議,並得合併決定。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28條 申評會委員會議應審酌申訴案件之經過、申訴人所受損害及所希望獲得之補救、申訴雙方之理由、對公益之影響及其他相關情形,為評議決定。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29條 申訴無理由者,申評會應為駁回之評議決定。原措施所憑之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原措施為正當者,應以申訴為無理由。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30條 申訴有理由者,申評會應為有理由之評議決定;其有補救措施者,並應於評議書主文中載明。前項評議決定撤銷原措施、原申訴評議決定,發回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另為措施,或發回原申評會另為評議決定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依第三條…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34條 評議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之學校及職稱、住居所。二、有代理人或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三、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四、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35條 …足供存證查核之方式,於評議書作成後十五日內,將評議書正本送達申訴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申訴案件有代表人或代理人者,除受送達之權限受有限制者外,前項評議書之送達,向該代表人或代理人為之;代表人或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36條 提起再申訴者,應具體指陳原措施、原申訴評議決定之違法或不當,並應載明其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提起再申訴者,其範圍不得逾申訴之內容。本準則有關申訴之規定,除於再申訴已有規定者外,其與再申訴性質不相牴觸者,於再申訴準用之。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37條 評議決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即為確定:一、依規定得提起再申訴,而申訴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評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再申訴。二、再申訴評議書送達於再申訴人。三、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第五款、第十條第一款…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38條 …重為措施者,應依評議決定意旨為之,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申訴之學校或主管機關。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39條 依本準則規定所為之申訴、再申訴說明及應具備之書件應以中文書寫;其書件引述外文者,應譯成中文,並應附原外文資料。因申訴、再申訴所提出之資料,以錄音帶、錄影帶、電子郵件提出者,應檢附文字抄本,並應載明其取得之時間、地點,及其…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41條 …人,除本準則另有規定外,準用訴願法第三十二條至第四十條規定。申訴文書之送達,除本準則另有規定外,準用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四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