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38條 法規: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法制目 第七章 附則 第38條 原措施經撤銷後,作成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須重為措施者,應依評議決定意旨為之,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申訴之學校或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