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36條 法規: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法制目 第六章 評議決定 第36條 提起再申訴者,應具體指陳原措施、原申訴評議決定之違法或不當,並應載明其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提起再申訴者,其範圍不得逾申訴之內容。本準則有關申訴之規定,除於再申訴已有規定者外,其與再申訴性質不相牴觸者,於再申訴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