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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 6 頁- 行政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第15-4條 …理。依本條例申請或取得地熱能探勘許可或地熱能開發許可者,不受溫泉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3條 …熱能發電設備:指直接利用源自地表以下蘊含於土壤、岩石、蒸氣或溫泉之能源,轉換為電能之發電設備。十、海洋能發電設備:指利用海洋溫差能、波浪能、海流能、潮汐能或鹽差能,轉換為電能之發電設備。十一、生質能發電設備:指百分之百利…
-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熱能開發許可。但於該辦法施行前,業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溫泉開發許可者,得檢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溫泉開發許可及核定之相關計畫替代之。七、設置海洋能發電設備,應另檢附設置於海域土地之設備規劃圖、邊界範圍及其坐標…
- 行政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6條 …節、地方特有觀光元素、景點等,規劃具在地特色之活動。五、辦理溫泉相關行銷活動及補助溫泉區觀光產業改善軟硬體設施。六、針對受疫情影響來臺旅客減少之國外市場擴大行銷。七、獎助地方政府與觀光產業公(協)會等提出深化臺灣觀光品質…
- 行政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溫泉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第2條 為符合溫泉區特定需求,溫泉區內土地使用分區、用地變更之程序及建築物之使用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前項溫泉區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溫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擬訂溫泉區管理計畫,並會商有關機…
- 行政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溫泉區範圍內涉及土地使用變更者,應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及相關法規所定程序變更使用分區及用地。前項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之變更,涉及興辦事業、環境影響評估或水土保持計畫等審查作業程序,應採併行方式辦理;其作業流…
- 行政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之變更土地使用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參酌環境保護、地方溫泉資源及溫泉產業需求,於溫泉區管理計畫所定發展總量範圍內,規劃不同程度之土地使用管制。前項變更土地使用計畫應訂定景觀管制或都市設計事項,以塑造溫泉產業地區之景…
- 行政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第5條 溫泉區內溫泉設施規劃設置原則如下:一、溫泉儲存塔、溫泉取供設備及溫泉使用廢水處理等設施應在不妨礙溫泉產業發展,並兼顧地區景觀之原則下,於適當地點設置之。二、溫泉管線之設置,應就溫泉使用人口、土地利用、交通、景觀等現狀及未…
- 行政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第6條 溫泉區建築物及相關設施之建築基地,受山坡地坡度陡峭不得開發建築之限制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考量溫泉區發展特性,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三項但書規定,另定規定審查。溫泉區建築物及相關設施之建築基地,…
- 行政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第7條 為輔導溫泉區內現有已開發供溫泉使用事業使用之土地、建築物符合法令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先就輔導範圍、對象、條件、辦理時程及相關事項,研擬輔導方案,報請交通部會同土地使用、建築、環境保護、水土保持、農業、水利等主管機…
- 行政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第9條 溫泉區列入輔導方案之案件依法完成各項補正手續後,經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同有關機關實地勘查,符合相關規定者,始核發營業登記證或執照。
- 行政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溫泉區列入輔導方案之案件於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輔導作業期間,未經許可仍進行建築或工程等行為,致違反土地使用、建築、消防、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等相關法令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處理。
- 行政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溫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2條 溫泉取供事業於取得溫泉水權並完成溫泉開發後,應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取得經營許可,始得提供他人使用或自己營業使用。
- 行政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依本辦法申請經營溫泉取供事業者,應備具經營許可申請書(如附表)並檢附下列書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經營許可:一、溫泉取供業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二、土地權屬證明。三、溫泉水權狀。四、溫泉開發許可及開發完成證明…
- 行政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之經營管理計畫書包括:一、溫泉取供事業使用之土地範圍。二、土地使用權屬說明及使用權源證明。三、溫泉取供設備、管線設置計畫及配置圖。四、溫泉取供設備及管線之管理與維護計畫。五、溫泉水源之保護計畫及溫泉廢…
- 行政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6條 溫泉取供事業經營管理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不予許可:一、經營管理計畫內容不符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經限期修正仍未改善者。二、溫泉取供設備不符合土地使用管制法規之規定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相關自治法規…
- 行政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7條 …邀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及當地溫泉業者代表、學者專家共同會商,必要時得派員實地勘查。
- 行政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9條 溫泉取供事業取得經營許可後,其實際經營情形與經營管理計畫不符者,應敘明理由並提出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變更:一、經營管理計畫變更事項對照表及說明。二、配合經營管理計畫變更應備具之第三條書件。前項經營管理計畫…
- 行政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10條 溫泉取供事業經營許可有效期間為五年,期間屆滿當然失效。但溫泉水權或溫泉礦業權存續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溫泉取供事業得於經營許可期間屆滿之六個月前,檢具第三條第一項申請書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以五年為…
- 行政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11條 溫泉取供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撤銷其經營許可:一、申請書件有虛偽不實登載或提供不實文件者。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經營許可者。
- 行政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12條 溫泉取供事業之經營對公共利益有重大損害之虞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廢止其經營許可:一、取供之溫泉不符溫泉標準之規定,未依限期改善者。二、溫泉水權經撤銷或廢止者。三、有應申請變更之事項而未辦理變更,經通知限…
- 行政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溫泉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溫泉區管理計畫,係指為有效利用溫泉資源,在兼顧溫泉之永續經營、促進觀光及輔助復健養生事業發展目的下,於溫泉露頭、溫泉孔及其周邊地區,就溫泉資源與土地利用及管理所擬訂之計畫。前項計畫年期為十年。
- 行政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3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全部行政轄區溫泉資源調查後,就溫泉資源之使用與保護為整體考量,擬訂至少包括下列事項之溫泉區管理計畫書:一、直轄市、縣(市)溫泉資源之分布及歷史沿革。二、溫泉分布地區之環境地質評估。三、發展定位、課…
- 行政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4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擬訂之溫泉區管理計畫,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應先會商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行政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5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溫泉區計畫草案擬訂後,應公開展覽三十日及舉行說明會,並應將公開展覽與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提出意見。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前項意見…
- 行政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6條 交通部為核定溫泉區管理計畫,應邀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審查之。前項溫泉區管理計畫之審查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署執行之;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行政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溫泉區管理計畫之審查,包括下列事項:一、溫泉區管理計畫擬訂、修訂或廢棄之審查事項。二、溫泉區管理計畫之檢討改進事項。三、溫泉區管理計畫有關意見之調查徵詢、交議或協調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