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7條 法規: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7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審查經營管理計畫,得邀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及當地溫泉業者代表、學者專家共同會商,必要時得派員實地勘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