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2條 為符合溫泉區特定需求,溫泉區內土地使用分區、用地變更之程序及建築物之使用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前項溫泉區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溫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擬訂溫泉區管理計畫,並會商有關機關及報經交通部核定後,公告劃設之範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