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9條 溫泉區列入輔導方案之案件依法完成各項補正手續後,經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同有關機關實地勘查,符合相關規定者,始核發營業登記證或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