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人員」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172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4 / 6 頁
  1. 行政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29條 …應予測試。(四)經查驗後之各項電力裝備,應在工作情況下運轉經檢查人員認可。六、各項液壓、電力及氣動控制系統,應在正常工作情況下施行查驗。七、引擎之啟動裝置。八、其他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查驗者。九、經完成第一款至第八款之查驗…
  2. 行政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36條 …之部分者,得酌予放寬之。一、船身主要部分包括外板及甲板,應依檢查人員之指示部位作放射線檢查。其檢查部位之總數,並不得少於船長之公尺數。二、焊接之水翼除不可能攝影之部位外,應全部作放射線檢查。
  3. 行政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78條 …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水翼非客船證書之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檢查人員在水翼船證書有效期間內,施行定期查驗合格後,應在證書上簽署並加註查驗日期及地點。水翼船已逾定期查驗日期未申請查驗,或查驗不合格,其證書失效。
  4. 行政氣墊船管理規則 第19條 氣墊船建造期中,航政機關得派檢查人員在適當時間內進入氣墊船建造或試驗之場所施行檢查,以確認氣墊船材料、工藝、工作情況及佈置等係依照核定圖說施工。
  5. 行政氣墊船管理規則 第20條 …氣螺槳及氣昇風槳之製造、試驗方法與程序應經檢查機構認可,並在檢查人員監督下施行試車、試驗或檢查合格。二、製造廠應提送有關工廠證明及紀錄以供查核。
  6. 行政氣墊船管理規則 第22條 氣墊船建造完成後應在檢查人員監督下施行試航,並依下列規定施行性能檢查。但同一船廠建造之同型船業經檢查合格者,得經檢查人員認可准予適當之寬免:一、船身重心查定試驗。二、最高速度試驗。三、迴轉及停止試驗,包括左右舷快速、慢速…
  7. 行政氣墊船管理規則 第26條 …二、移除適當數量之鑲板、艙內地板覆物、絕熱裝置及油漆等,以便檢查人員對其內部主要構件進行檢查。三、艙櫃及浮力艙間應經檢查,並作必要之試驗,以確證其封密性及有效性。四、控制系統應予檢查試驗。五、各項裝備應予檢查試驗,隨時備…
  8. 行政氣墊船管理規則 第28條 …期查驗項目,依左列規定:一、艙櫃及浮力艙間應經目視檢查,除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外,得免施行試驗。二、船底板、舷板、外部加強肋、側壁及墊裙。三、露天部分之門、窗、通風筒、緊急出入口道及其他艙口蓋。四、露天甲板、甲板室。五、機…
  9. 行政氣墊船管理規則 第29條 …應予測試。(四)經查驗後之各項電力裝備,應在工作情況下運轉經檢查人員認可。六、各項液壓、電力及氣動控制系統,應在正常工作情況下施行查驗。七、引擎之啟動裝置。八、其他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查驗者。九、經完成第一款至第八款之查驗…
  10. 行政氣墊船管理規則 第30條 …要及輔助動力裝置、推進器、氣昇鼓風機之風葉應拆卸大修試驗,經檢查人員認可,或換裝經檢查合格具有證明之裝置。二、推進器與氣昇鼓風機風葉連接動力裝置與傳動裝置間之齒輪、軸系、接合器、軸承等,應予拆卸檢修。三、檢修換裝後,應施…
  11. 行政氣墊船管理規則 第81條 …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氣墊非客船證書之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檢查人員在氣墊船證書有效期間內,施行定期查驗合格後,應在證書上簽署,並加註查驗日期及地點。氣墊船已逾定期查驗日期未申請查驗,或查驗不合格,其證書失效。
  12.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65條 檢查人員於船舶完成特別檢查合格後,經確認該船之結構、設備、佈置、材料或船材尺寸,未曾變動並不致影響其原乾舷者,得在該船原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新證未能即時換發到船時,將原證書予以簽證延長。但延長之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五個月。
  13. 行政船舶檢查規則 第19條 …新建船舶應在船體建造完成階段之適當時期,在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檢查人員之監督下,施行傾側試驗,以決定船舶之穩度。但新建船舶其同型船業經施行傾側試驗,其有關穩度之計算書等業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核可者,得申請准免施行。
  14. 行政船舶檢查規則 第20條 …及消防等設備裝置完成,並經測試通過後,應在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檢查人員之監督下通過航行試驗。
  15. 行政船舶檢查規則 第24條 …期,就必要之部分施行特別檢查。必要時並應在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檢查人員之監督下,作航行試驗。
  16. 行政船舶檢查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5條 …並將龍骨船殼皮、船艏材、艉肋材或艉柱及舵等清理乾淨以利檢查,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應將舵頂起檢換舵承襯套,並將水線下船體重予油漆。二、檢查海底門、船外排洩裝置暨所有附屬於船殼板和圍壁之開口。三、檢查所有之水密艙壁。四、各貨…
  17. 行政船舶檢查規則 第27條 …滿載水線間之每一塊外板,與每一塊強度甲板,亦應作厚度測計。但檢查人員得視船殼耗損情形酌予增減之。三、由部分船體主結構形成之艙櫃,均應經清理作內部檢查。但專用以裝載燃料油及潤滑油之二重底艙櫃,應在船之前、後端各選其一,必要…
  18. 行政船舶檢查規則 第28條 …之外板,以及強度甲板開口線外之甲板作橫向兩全圈之厚度測計。但檢查人員得視船殼耗損情形酌予增減之。
  19. 行政船舶檢查規則 第29條 …間之每一外板與強度甲板開口線外之每一甲板,亦應作厚度測計。但檢查人員得視船殼耗損情形酌予增減之。
  20. 行政船舶檢查規則 第30條 …以裝載燃油及潤滑油者,應澈底清理後作內部檢查。但除尖艙外,經檢查人員同意者,得於每一貨艙下選擇一個二重底艙或深艙,予以澈底清理後作內部檢查。二、全船各部構材之確實尺寸應予測計,並作詳細紀錄。
  21. 行政船舶檢查規則 第31條 …,並應重予捻縫及油漆。二、舵應頂起連同舵針與舵承予以檢查,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並應檢換舵承襯套。三、所有之固著釘應詳加檢查,有缺點之螺栓、敲釘或木釘均應拔出。位於部之木釘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應全部拔出。四、全部構材應…
  22. 行政船舶檢查規則 第32條 …抽排水系統包括閥旋塞、管路及過瀘器等應予檢查,其他之系統,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亦得予試驗。三、除推進軸應依推進軸之檢查規定外,其他之軸、推力軸承、主軸承及中間軸承應予檢查,發現異常,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得予拆解檢查。…
  23. 行政船舶檢查規則 第33條 …,應將足夠之外包隔熱物移除,並以二倍之工作壓力作水壓試驗。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應確定其管厚,以決定將來之工作壓力。五、冷凝器應作檢查,修理時應予試驗。六、安全設施應加以檢查及試驗。
  24. 行政船舶檢查規則 第34條 …作外觀及試車或試航檢查,確認其運轉情況有無異常,發現異常,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得就氣缸、給氣、供油、冷卻、潤滑、排氣、控制系統及動力輸出裝置等,予以拆解檢查。
  25. 行政船舶檢查規則 第35條 …應依下列規定:一、所有之配電板及應急配電板上之裝置應予檢查。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過荷電流保護設施與熔斷器並應加以檢試。二、電纜應予檢查。三、主配電板、應急配電板、發電機、激磁機、以電力推進船舶之推進馬達與所有之電力裝置及…
  26. 行政船舶檢查規則 第48條 …淨,作內、外部檢查。二、鍋爐之裝件包括安全閥在內均應予檢查,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並應拆開作進一步之檢查。各安全閥之氣壓並應依規定予以調整。直接安裝於爐殼或爐頭之所有螺栓等固定裝置每八年至少檢查一次。三、鍋爐座架及拉條應予…
  27. 行政船舶檢查規則 第49條 船舶遭受損害,進行修理或改裝時,應在檢查人員之督導下就損害部分或修理、改裝部分施行檢查。
  28. 行政船舶檢查規則 第51條 船舶遭受損害,經檢查人員檢查後認為在預定航程內適航性無顧慮時,得允施以臨時性之檢修。但應限期完成復原性之修理及檢查。
  29. 行政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受委託檢查之機關或團體應檢送檢查人員名冊(如附件二),報請民用航空局核准發給檢查證(如附件三)後,始得執行檢查工作。前項檢查證有效期間為一年,期滿或屆滿前離職或職務異動者,受委託機關或團體應收回檢查證,報請民用航空局註銷…
  30. 行政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 第9條 受委託檢查之機關或團體或其指派之檢查人員如有怠忽檢查任務或作不實之檢查報告者,民用航空局得廢止其委託證書、檢查證或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