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檢查規則 第19條 法規:船舶檢查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三章 特別檢查 › 第一節 建造中特別檢查 第19條 新建船舶應在船體建造完成階段之適當時期,在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檢查人員之監督下,施行傾側試驗,以決定船舶之穩度。但新建船舶其同型船業經施行傾側試驗,其有關穩度之計算書等業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核可者,得申請准免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