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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檢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建造中之船舶,其船體、主輔機與設備等各部分,應按事先核定之圖說,並依有關法令規定,於適當時期,就其必要之部分施行特別檢查。
其圖說需修改或變更,應重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審核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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