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條船舶之特別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依第五條規定向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之。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受理前…
- 第11-1條船舶復航前申請檢查種類如下:一、申請復航時間未逾航行期限者,其所有人應申請臨時檢查。二、申請復航時間已逾航行期限者,其所…
- 第12條(刪除)
- 第13條船舶向航政機關申請檢查時,應由申請人依附件一之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有關文書或圖說;向驗船機構申請檢查時,依驗船機構之規…
- 第13-1條依船舶設備規則規定應配置四零六兆赫衛星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EPIRB)之船舶,除已將相關資料提供航政機關登錄且無異動者外…
- 第14條新建船舶申請建造中檢查時,應由申請人於船舶建造前依主管機關所訂頒有關法令規定將建造圖說分別送請第五條規定之航政機關或驗船…
- 第15條改建船舶申請檢查時,船舶所有人應於船舶改建前將改建有關之圖說,分別送請第五條規定之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審核後始准施工。
- 第16條現成船向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檢查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將下列文書送驗:一、船舶檢查證書或依有關國際公約規定應備之證書及…
- 第16-1條裝載大量散裝貨油之船舶,應符合下列條件: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前建造或自國外輸入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
- 第16-2條前條第一項裝載資料,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船舶穩度資料。二、壓載及排出壓載水之速率和能力。三、與船體結構強度有關之一般裝卸…
- 第16-3條經核可之船舶載運散裝貨油適載文件、裝載資料及相關圖說,應至少留置在船上一份,以供航政機關之查驗,並供船長作裝載時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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